2017-03-14 08:37:40 海口考试网 https://hi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海南公务员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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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基础知识资料:行政法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
在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的复习中,很多考生都为行政法的抽象和难记而发愁,其实,当掌握了行政法中每个知识点的逻辑性之后,就会发现相对于民法、刑法而言,行政法的知识点相当直白。
此文主要就行政法中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救济形式,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一简单对比,真正理解后考生们一定会发现两者的有趣之处。通俗的来讲,这两种方式就是“民告官”的两种不同途径。
行政复议,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,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,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,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。
行政诉讼,是法院应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,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,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。
对于两者很多考生容易混淆,因此,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理解它们的不同之处。
一、涉及主体不同
两种制度都是“民告官”,但具体的裁决主体是不同的。很形象的一个比喻可以帮大家理解其不同之处,如果“民”对“官”的行为不服,找官的“家长”理论那就是行政复议,而找中立的“老师”则是行政诉讼。即行政复议中的复议机关其实就是管官的“家长”,而行政诉讼的裁决机关是法院,也就是中立的“老师”。通常,两种途径我们都可以选择,选择复议或者诉讼,或者也可以先复议不服再诉讼。
因此,从涉及主体来看,在行政复议中,“民”称为申请人,“官”称为被申请人,我们所找的“家长”也就是行政复议机关;在行政诉讼中,“民”是原告,“官”是被告,居间裁决的是法院。学习这部分知识首先必须将这些最基本的涉及主体分清楚。
二、审查的内容不同
在行政复议中,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、合理性;而在行政诉讼中,法院审查的只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,而以审查合理性为例外。
毕竟行政复议由行政主体裁决,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,区别于行政系统,是我们最后一条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。作为行政机关审查自己手下行为的合法性、合理性是理所当然的,但是,作为法院很少去评判行政机关的行为到底是否合理,因此,行政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裁决,一般情况下,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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